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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卫发〔2025〕28号 关于印发2025年度鞍山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5-28 10:12来源: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者:点击: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编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关于印发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卫生人才培养需求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委编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2025年鞍山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鞍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2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5年度鞍山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国卫科教发〔2019〕56号)关于印发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在2016-2024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结合基层需求,适度扩大招生规模,为我农村欠发达地区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卫生人才。

     、招录程序和培养方式

    (  )招生计划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列入2025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2025年我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招生计划7人,定向就业县及定向就业招生名额(见附件1)。

    (二)定向培养承办院校和专业

    定向培养承办院校为辽东学院,定向培养专业为临床医学专业专科(三年制)。定向培养承办院校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报考和录取程序

    1.报考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招生计划的考生须参加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考生须符合以下报名条件及要求:

    (1)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行政区域户籍为:我省农村县(含县级市)范围内(具体名单见附件2),考生可跨地域报名。

    (3)普通高考成绩(投档成绩)达到辽宁省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控制分数线及以上。

    (4)考生须将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承办院校志愿填报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5)考生在定向就业县中任选1个县报考。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申请退档。

    2.录取及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1)省招生考试机构在已填报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志愿且普通高考成绩达到辽宁省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控制分数线及以上的考生范围内,根据各定向就业县招生计划数,按照1:1的比例完成录取工作,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供录取考生名单(附件3)。考生被录取后不能退档,不能调整专业。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不再参加其他批次录取。

    (2)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被录取考生与报考的定向就业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附件4,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未满18周岁的考生须与家长共同签订。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由定向就业县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居民户口簿》信息,审查考生户籍信息。考生因户籍信息不符合报名要求的,不予签订“就业协议书”。考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就业协议书”签订后,逐级审核上报签订“就业协议书”考生名单(附件5),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将考生名单交承办院校。

    (3)被录取考生凭承办院校录取通知书和“就业协议书”原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未按时报到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考生到校办理入学前须与辽东学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承办院校应将协议签订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定向医学生在校履约管理

    定向医学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暂缓履约,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待情况允许,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签约的行政机关应当不同意应届定向医学生毕业前解约。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需终止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由辽东学院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

    “定向医学生”毕业当年因生病不适合从医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解除协议。

     、就业方式

    (一)通过招聘考试就业。“定向医学生”在辽东学院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方可参加招聘考试。考试前由定向就业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拟聘用人员的乡镇卫生院名单。“定向医学生”通过招聘考试,按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选择就业的乡镇卫生院,完成入编定岗。“定向医学生”在服务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间流动,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流动双方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市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定向医学生可以在省内跨县域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鼓励“定向医学生”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人事关系、执业注册变更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为“定向医学生”变更定向执业地点,对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行合同管理。聘用至定向就业县乡镇卫生院的“定向医学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定向医学生”应履行“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在乡镇卫生院最低服务年限应满6年。“定向医学生”在6年服务期满结束时仍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不合格,就业的乡镇卫生院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三)毕业后参加培训和取得医师资格的有关要求。“定向医学生”完成入编定岗后,须按规定参加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待遇、经费保障等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者,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期间,可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倾斜政策。服务期内,“定向医学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执业注册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诚信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各县(市)于每年11月底前将违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并将违约名单报至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相关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给予5年内在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等惩戒处理。

    1.“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参加招聘考试;

    2.参加招聘考试,但未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工作;

    3.专科毕业前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报考或参加脱产专升本或脱产研究生学习;

    4.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参加其他招聘;未履行完成约定的服务期限的。

     、学习费用

    (一)“定向医学生”在校三年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适当补助生活费(三种费用总和简称为:培养费用,下同)。培养费用由省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定向医学生”未能按期毕业的(暂缓履约后继续履约除外),延续学年内的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各环节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

    (三)统筹规划,做好各阶段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定向就业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就业协议书”签订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附件:

    1.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表

    2.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考生户籍明细表

    3.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录取考生统计表

    4.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5.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录取考生协议签订情况统计

     

    附件1

     

    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表

     序号 定向就业县名称临床医学专科定向 就业招生计划人数
    1沈阳市法库县4
    2沈阳市康平县2
    3大连市旅顺口区2
    4大连市普兰店区5
    5大连市庄河市 2
    6大连市长海县6
    7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5
    8鞍山市台安县2
    9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6
    10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10
    11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10
    12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12
    13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40
    14锦州市义县4
    15锦州市北镇市 2

     


     

    16锦州市凌海市2
    17锦州市黑山县5
    18营口市大石桥市1
    19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
    20阜新市彰武县2
    21阜新市清河门区2
    22辽阳市辽阳县1
    23铁岭市昌图县8
    24铁岭市西丰县4
    25铁岭市开原市8
    26朝阳市凌源市5
    27朝阳市建平县8
    28朝阳市北票市3
    29盘锦市大洼区11
    30葫芦岛市建昌县 2
    31葫芦岛市南票区7
    合计 183

     


    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 培养计划考生户籍明细表

     

    户籍为以下县(市)的考生可报考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 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

    沈阳市: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

    大连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鞍山市: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

    抚顺市: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

    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锦州市:凌海市、北镇市、义县、黑山县

    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

    辽阳市:辽阳县、灯塔市

    铁岭市:调兵山市、开原市、铁岭县、西丰县、昌图县

    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 蒙古族自治县

    盘锦市:盘山县

    葫芦岛市: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


     

    附件3

    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录取考生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考生号民族身份证号考生户籍地联系电话录取专业定向就业县


















































    注:排序请按定向就业县顺序。


     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 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联系电话: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电话:

     

    乙方:(学生姓名) 考生号(14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根据 国家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 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 门《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甲乙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 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 指为重点充实我省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 人才队伍,依据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 生免费订单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 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 并参加招聘考试,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到定向就业县的 乡镇卫生院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 养的内容,自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 并承诺 

    (一)完成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承办院校临 床医学专业专科教育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按规定参加招聘考试。考试合 格后,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在定向就业县拟聘用人员 的乡镇卫生院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从事全科医疗工作,且连 续工作满6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其中含2年参加助理全科医生 培训时间。服务期满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续聘。服务期结束时, 乙方仍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考核不合 格,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负责确定本地区拟聘用人员的乡镇卫生院 范围。在乙方通过招聘考试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乙方选择 就业服务单位(乡镇卫生院,下同)。

    第四条  甲方负责督促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 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服务单位 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甲方负责督促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乙方 毕业时间,提前做好乙方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及岗位规划安排。 督促服务单位组织乙方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培训情况进 行跟踪管理。培训合格后,督促乙方立即返回服务单位服务。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 承办院校学习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乙方毕业后经招聘考试 等程序,安置至相应的服务单位工作,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 到服务单位报到并服务。

    第七条  甲方有权督促服务单位与服务期结束时仍未取 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不合格的乙方解除聘 用合同。

    第八条  甲方有权将违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人 事档案,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委、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免缴住宿费,获得 适当生活补助费(三种费用总和简称为:培养费用,下同)。但 应按时交纳以上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乙方专科学习毕业后,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 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超过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 时,乙方在毕业前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和参加脱产专  升本科或脱产研究生学习,不得在规定服务期内参加其他行政  事业单位招聘。

    第十一条  乙方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 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暂缓履约。 待情况允许,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乙方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 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甲方应当不同意乙方毕业前解约。

    第十三条  乙方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 床医疗工作需终止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 用,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 的除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外的   

    第十四条  乙方毕业当年因生病导致不适合从事临床医 疗工作而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乙方在承办院校毕业后,应按规定参加招聘考 试,成绩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至服务单位工作至少

     6  

    第十六条  乙方到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七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 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应当依法取得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

    乙方在服务期内须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周期2 年)。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待遇、经费保障等政策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并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 格证书》者,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 经服务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 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顺延培训期间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 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

    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第二十条  乙方入编定岗后,在服务期内,经服务单位同 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备案,可在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之间流动;经流动双方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同意,并报省、市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定向医学生可以在省内跨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 整,鼓励和引导乙方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违约责任

    第二十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承办院校授 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 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自录取之日起3年)毕 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 用。

    (二)在承办院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

    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到甲方报到参加相关招聘考 试。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乙方需承诺超过 学制年限的培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 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本辖 区乡镇卫生院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项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支付 甲方相当于前述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 本协议规定参加招聘考试,或参加考试后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 到定向就业县的服务单位工作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 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费用50%的违约 金。如乙方参加招聘考试,考试不合格,无法在定向就业县的 服务单位服务的,须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协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乙方完成入编定岗后,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 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 毕业前及服务期内报考并参加脱产专升本科或脱产研究生学 习,或服务期内参加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招聘,或自行变更执业 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或因违反服务单位规定,或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及比 例退还相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1.退款比例:从乙方离开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 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相关费用的比例一次性退还(不满1年的 按1年计算);

    2.相关费用包括:培养费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费用 (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国家及地 方投入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3.违约金:乙方按应退还甲方经费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

    4.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

    第二十五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协 议约定,且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专科培养费用和助理全科 医生培养培训费用及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或其他违约责 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按国家和我省有关 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未履行为参加招聘考试且考试合格的 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 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退还培养费用等违约责 任。乙方享受的减免培养费用及应支付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否则按照违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申请,甲方应予同意,并记入乙方个人档案:

    (一)在校期间,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 专科医院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 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 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 身体原因不宜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 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 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 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 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院校, 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 案,一份由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 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和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请乙方和乙方法定代理人在  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亲笔签名。  

     


      

    县卫生健康局(公章)

     

      

    学生姓名:(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2025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25年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家长姓名(法定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理人同考生关系:□父子口父女口母子口母女 其他:(     )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2025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25年    


     

    附件5

    2025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录取考生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

    市卫生健康委(盖章)

      序号 考生号 姓名 定向就业县 是否已签订定向就 业协议 未签约学员是否已递交放弃声明(声明复印件附后) 未签订原因



































     

    填报人 :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