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医疗卫生办),各市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减轻患者缴纳预交金负担,提升群众就医体验,现将《辽宁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辽卫发〔2025〕1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