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医保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委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部门《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卫发〔2025〕8号)转发给你们,并在强化质量管理和保障服务安全方面予以重点强调,请各地区各单位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民政部门要督促医养结合机构实行医和养分区管理,分别符合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和消防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督促检查、应急演练等各项制度。督促医养结合机构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及行业标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要加强行业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发现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经营)范围变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民政等监管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无执业资质、相关人员无行医资质而擅自提供诊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卫生健康等监管责任部门。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管理和督导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卫发〔2025〕8号)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