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办(社会事业局、医疗卫生办):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辽卫发〔2024〕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推进健康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养老机构要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和责任分工。
三、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合作质量
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合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四、认真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做法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向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并鼓励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科 林吉
联系电话:5518015
联系人:市民政局养老科 孙海峰
联系电话:5570112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鞍山市民政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