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35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09-09 14:20来源: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者:点击:

    曲帅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鞍山市免疫规划疫苗委托疫苗配送企业储运的可行性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中已明确规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家疾控局会同财政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在配送环节规定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向疾控机构配送疫苗,也可配送至疾控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目前,鞍山市免疫规划疫苗均由省疾控中心委托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直接配送至各县区疾控机构,在由属地疾控机构进行储运至辖区各接种单位。

    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在配送环节规定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按照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向疾控机构或其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疾控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可向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目前,鞍山市非免疫规划疫苗也由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直接配送至各县区疾控机构,在由属地疾控机构进行储运至辖区各接种单位。因此,现阶段,各县区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相关要求,并充分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包含疫苗统筹调配、预防接种门诊存储能力等),力争合理稳妥做好疫苗储运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严格按照省卫健委的要求及部署,持续推进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全力推进各县区疾控机构、预防接种门诊严格执行疫苗接收索证制度、疫苗运输储存制度、疫苗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证制度、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管理制度、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制度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不断规范接种行为,提升预防接种工作质量,满足公众接种需求,确保全市接种工作安全、有效、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