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疗卫生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鞍山市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事项清单(2022版)》以及《鞍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请各地区、各单位在制作行政处罚案卷时,统一使用《鞍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2版)》中“裁量基准编码”,并列明“适用条件”、“裁量幅度”等内容。
2.《鞍山市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事项清单(304项)》《鞍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0版)》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