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1-19 13:44来源:作者:点击:

    鞍卫发[2022]3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有效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23号)要求,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将《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鞍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