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卫发[2022]3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有效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23号)要求,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将《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鞍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