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进一步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顺利实施。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的重要内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资金落实问题,严格保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以激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队伍稳定。
二、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资金分配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0)139号)要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同时统筹考虑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综合改革的绩效考核结果等工作业绩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乡村医生的支持力度,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对村卫生室补助标准为10元/人。
(二)资金主要用途。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四)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将相应资金发放到村卫生室,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成,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或者以绩效考核名义截留、扣减村卫室补助资金。
(五)要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鼓励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落实绩效考核合理拨付资金
结合实际细化绩效评价指标,在服务人口数量和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及金额占比,优化项目资金分配。加快资金拨付,可采取按比例预拨付、评价后结算的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加强项目评价管理,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对辖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市级在县(市、区)级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本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