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单位:
为全力推进我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增加托位供给。充分利用幼儿园规划布局,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用好财政资金使用政策,鼓励支持“托幼一体化”融合发展,促进托育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确保我市“十四五”每千人口托位数达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及《“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要求,结合鞍山实际,特制定具体举措,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鞍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支持“托幼一体化”模式融合发展促进托育服务质量提升的具体举措
1.整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中严格落实幼儿园、托育设施配建要求,将规定的配套托育机构建筑面积等指标合并到配套幼儿园设施指标中统一规划设置,在规划与选址、建设与验收、移交使用和责任与处罚等方面,执行我市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现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核实。
2.放开许可和登记范围。鼓励支持有资源条件的幼儿园,通过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由3-6岁变更为2-6岁或0-6岁;同时在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业务(经营)范围增加“托育服务(营利性)”或增加“2-6岁、0-6岁托幼一体化(非营利性)”的表述。经改扩建后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的,即可向社会提供托育服务。
3.享受财政运行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托幼一体化运营模式的幼儿园(含增设的托班),按规定可同等享受幼儿园运行补助政策。
4.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十四五”期间新建和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的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经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优先申请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5.取消托幼一体化机构备案程序。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可不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线上备案,基本情况信息通过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共享信息获取,每年交换一次。
6.一体化服务管理。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教育教学、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均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上级有关托育服务的政策文件等,由卫生健康部门向同级教育部门进行传递,由教育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贯彻落实。
7.强化卫生保健人员技术指导和卫生评价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托幼一体化机构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同时加强对机构内卫生保健工作有关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业务的技术指导。对已经取得“合格”卫生评价报告的幼儿园,实行托幼一体化后不再重新进行卫生评价;对新开办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要在收齐申报材料后8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卫生评价工作,评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附件: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托幼一体化机构信息共享表
附件
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托幼一体化机构信息共享表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机构类型 | 编班类型 | 托位数 | 托班幼儿在园数 | 联系人(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注:1.机构类型分为公办和民办;
2.编班类型分为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和混合编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