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鞍山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27 11:09来源: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卫健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文教卫生局)、委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1〕4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今年我市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

    卫生系列下设临床医学、临床医技、临床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学、医学管理学共7大类75个评审专业。卫生系列(中医)下设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蒙医等5大类55个评审专业。《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


    三、评审标准

    (一)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

    (2)根据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且在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现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正常申报副高级职称。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16号),对长期扎根贫困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重新取得该医疗机构相应层级的高级职称。

    3.申报护理专业人员应具备《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4.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与报评专业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与报评专业执业范围相对应、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5.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申报正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20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10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年。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7.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9.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条件的基础上,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三)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2021-2022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城市医生已完成相应服务经历时间为半年、不满一年的,取得副高级职称后,所在单位须安排完成相应服务经历至满一年,方可聘任副高级职称。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一年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须为良好以上,否则不能申报。

    (五)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按照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文件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需提供2017年及以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六)评审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4]3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06号)执行。

    (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1]24号)文件执行。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20年起,申报“职业卫生技术”专业统一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专业为“职业卫生”。

    2021年考试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sjk.ln.gov.cn/)官网发布。对于多次参加考试的人员,评委会采用近3年合格的考试成绩中最高成绩计入评审总成绩。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20年已享受免考政策但未通过评审的,不再享受免考政策。

    (八)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突破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双破,破学历要求有大专学历,破资历要求任现职满3年。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3.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一、二等奖前5名获奖者,省部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前3名获奖者。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四、评审申报有关要求

    (一)我市2021年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县(市)、区申报人员由所在县(市)、区卫健局、人社局共同审核后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现工作单位共同审核后推荐。

    各申报单位要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在评审前,对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基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一线医务人员登记表》)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上报。

    (二)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且应为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材料,非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各类成果代表作等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6月30日。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12月31日。申报材料分为主卷材料、副卷材料、卷外材料三部分。鞍山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组卷要求详见附件2。

    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其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申报参评。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规定,自2019年起,申报人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般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材料。2002年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学历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is.com.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位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2002年以前毕业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上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查情况材料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准确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以便于查验。

    (三)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新版)“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www.ln.hrss.gov.cn/“下载”栏目下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四)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不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报卷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一)网上申报时间及方式

    2021年我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县(市)区卫健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文教卫生局)、委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须登录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 wsjk.ln.gov.cn/)“辽宁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专栏”,进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按照权限进行报名信息录入、审核。网上申报时间安排如下:

    县(区)级、市级单位数据录入、审核时间为9月27日8时至10月11日17时。

    (二)现场报卷审核地点及联系方式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事科教科316房间 中医药发展科 322房间(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58号)

    西医联系电话:5535346    中医联系电话:5533236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录入、审核报名数据。到截止时间,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2.各地、各单位要对《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中报评专业、评审类别和评审级别(三级甲等医院、省市其他卫生计生机构、县区级、乡镇级)进行认真核对,避免信息录入错误,影响评审工作。

    3.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答辩,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答辩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PPT文档光盘。PPT文档的要求如下:

    (1)PPT文档内容主要为申报人员目前具备的学术水平、业务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工作业绩、科研课题奖励情况,以及学习进修、学术任职等简要情况,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

    (2)PPT文档格式:须为office 2007及以下版本,不允许链接视频及声音文件。PPT文档中不允许包含申报者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汇报过程中亦不能提及,否则将按违纪处理。PPT文档命名格式:姓名-申报专业-单位.ppt ,例如: 张伟-消化-省医院.ppt。

    (3)报送后的PPT文档即为申报者答辩当天演示文档,不允许更改替换。

     

    附件:

    1.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

    附件1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

    2.鞍山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组卷要求

    附件2 鞍山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组卷要求

    3.2021年鞍山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时间安排

    附件3 2021年鞍山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时间安排

    4.医德医风和科研诚信承诺书

    附件4 医德医风和科研诚信承诺书(模板)

    5.一线医务人员登记表

    附件5 一线医务人员登记表(模板)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