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加严鞍山市进口食品管控
    时间:2021-09-07 11:04来源:鞍山日报作者:点击:

    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1年9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严鞍山市进口食品管控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指挥部同意,自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新首站定点冷库(鞍山市久皓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198号)将对全市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首站定点冷库(集中监管仓)统一消毒、统一检测、统一赋码、统一贮存、统一管理;全市进口非冷链食品要求必须进入鞍山首站定点冷库进行消毒、赋码,方可在鞍上市交易。在新首站定点冷库实施“五统一”要求前,全市进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提前做好生产经营安排,积极与新首站定点冷库做好预约相关工作。现就进一步加严我市进口食品管控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凡从口岸或外省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并一律进入我市首站定点冷库进行核酸检测、消杀、赋码。经省内其他首站定点冷库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并经鞍山首站定点冷库查验、消杀、赋码后,方可在鞍上市交易。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进口冷链食品进销货台帐,并如实详细记录,严禁生产经营非鞍山首站定点冷库赋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辽宁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控可溯。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冷库严禁出租出借设施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同时,第三方冷库和自建冷库对每日入库、出库、存量进口冷链食品情况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各类冷库经营者应建立国产冷链食品进货台账,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严防进口冷链食品混入国产冷链食品进入我市。

    各主体不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站外收货、抵制或不配合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管控措施的,一律视为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不遵守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管控工作规定,违法生产经营、贮存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12315,12345

    鞍山新首站定点冷库咨询电话:0412-8789777,15042219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