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教育卫生办、经开区社会事业办、风景区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维持我市疟疾消除状态,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0﹞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转发关于印发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