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 联合下发辽卫发〔2020〕36号托育机构 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24 13:37来源: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编委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文教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委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同时告知举办人及时到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鞍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省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下发辽卫发〔2020〕36号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