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编委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文教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委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同时告知举办人及时到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鞍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省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下发辽卫发〔2020〕36号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