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公共卫生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公告
    时间:2020-07-30 11:03来源: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者:点击:

    根据《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公共卫生岗位工作人员总公告》及有关规定,现有11名体检合格考生进入考核阶段(详见附件1)。

    一、考核原则

    根据《鞍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鞍人社发〔2014〕1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对拟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的用人导向,考核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二、考核对象

    详见附件1:《  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公共卫生岗位参加考核人员名单》。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市人社局统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四、考核标准

    应聘者应当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好;具有适应应聘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回避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二)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四)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五)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曾被开除公职的,现役军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考核要求

    由各招聘单位组成的2人考核组,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借阅考核人员档案,准确把握应聘者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核后,应如实形成提交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填写《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公共卫生岗位工作人员考核情况表》。考核报告由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名。考核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拟聘用人员的依据之一。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核工作应在2020年8月4日前完成。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联系电话:0412-5535346

    联 系 人:洪悦  

    附件1:《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公共卫生岗位参加考核人员名单》

    附件1:《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公共卫生岗位参加考核人员名单》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