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接种哪些疫苗是免费的?哪些疫苗需要自费?
答:目前,国家免费疫苗有12种:卡介苗、甲肝减毒活疫苗、乙肝疫苗、脊灰灭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
自费疫苗有:甲肝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水痘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也就是Hib疫苗)、ACYW135流脑疫苗、流脑A+C结合疫苗、乙脑灭活疫苗、23价肺炎疫苗、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预防手足口病)、狂犬病疫苗等,在流感流行季节时还有流感疫苗。各接种门诊二类疫苗种类略有差别,具体可咨询地区所辖接种门诊。
二、问:接种疫苗后是不是就一定不得这种传染病了?
答:不是的,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但成功率并非是100%,多数疫苗的保护率能够达到80%以上,但由于受种者个体的差,少数人接种后不产生保护作用,仍有可能会发病。但大量的研究证明,即使接种疫苗后发病,相对于不接种者,其患病后的临床表现要轻很多。另外,有的疫苗只是针对引起这种疾病的部分病原体或病原体的部分型别研制的,比如手足口病疫苗,能够引起手足口病的病毒有很多,主要有柯萨奇病毒A16型和肠道病毒71型(也就是EV71),目前的手足口病疫苗只是针对EV71研制的,注射这个疫苗之后,只能让孩子产生针对EV71这个病毒的免疫力,不会产生对其他的引起手足口病病毒的免疫力,如果孩子感染了其他病毒,还是会发病的。还有一种情况为偶合发病,如果接种疫苗时受种者恰好已处在该疫苗所针对疾病的潜伏期,接种后疫苗还未产生保护作用仍会发病。
三、问:哪些情况下儿童不适宜接种疫苗?
答:
(1)已知对该疫苗所含任何组分,包括辅料等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
(3)妊娠期妇女。
(4)患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其他参见该疫苗说明书。
四、问:如果在规定的接种时间内未接种相应疫苗应该怎么办呢?需要重新接种吗?
答: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4岁以下的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可以联系原接种单位或现居住地所辖接种门诊进行预约补种。
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五、问:家庭如何预防手足口病?
答:
1、勤洗手。孩子饭前便后、外出后要洗手,家长接触孩子前也要洗手。
2、常通风。室内要经常开窗通风,减少病毒停留。
3、吃熟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和半生不熟的食物。
4、晒太阳。孩子玩具、衣被等多晒太阳,有助消灭病毒。
5、勤消毒。奶瓶、餐具等要经常消毒,防止病从口入。
6、远病患。手足口病传染期可持续数周,尽量远离患者。
7、离人群。每年7-9月是手足口病的高发期,在此期间尽量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空气质量差的公共场所。
8、种疫苗。EV71病毒是导致手足口病重症的主要病原;6月龄-5岁儿童接种EV71疫苗能较好的预防手足口病带来的威胁。
9、强免疫。适量运动、注意休息,提高自身免疫能力。
六、问:幼儿园、托儿所和学校如何预防手足口病?
答:
1、做晨检。学校和幼儿园要对早上刚到来的孩子进行检查,看看他们的手上、嘴里有没有长小疱疹,再摸摸头部有没有发热的症状,也可以用电子体温计测量体温,发现疑似患儿及时隔离,避免交叉感染。手足口病的潜伏期多为2-10天,平均3-5天。如果患者症状消失,建议在家隔离1周。
2、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
(1)教师、保育员要时刻保持手部清洁,并教育指导孩子养成正确洗手的习惯。
(2)保证孩子的饮食安全,餐具消毒一定要彻底。
(3)活动室、教室和宿舍等都要保持良好通风。
(4)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玩具保持清洁。门把手、桌、椅等各种物体表面每天用清水擦拭,每周末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液拖地一次。地面每天湿式拖扫,每周末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液擦拭消毒一次。
(5)孩子的粪便一定要做好无害化处理。
七、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如何补办?
答:根据《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领工作。补领需要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等。
具体事宜可详询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村)。
八、问:如何补办死亡证明?
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
1. 在原签发单位找到原始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书存根或住院病志),方可根据原始证明材料办理补发手续。
2.因原签发单位已解体而无法办理补发手续的,死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疾控机构根据所保存的原始资料记录负责办理补发手续。如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四联和附加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九、问:2016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条例新亮点(婚假、产假、独生子女证)
答:
1.婚假: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修改后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2.产假: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3. 停止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问: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答:根据《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我们的乡镇、街道负责办理我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
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进行登记。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
十一、问:初次生育的夫妻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对于初次生育的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初次生育的夫妻自愿至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具体事宜可详询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