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文教卫生局),市直各公立医院:
为提高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现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转发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