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概况
一、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
二、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0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0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分单位)
三、2020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四、2020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五、2020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六、2020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2020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九、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总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十、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十一、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十二、2020年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十三、2020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四、2020年部门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十五、2020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六、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十七、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八、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九、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二十、2020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十一、2020年部门项目支出-债务支出预算明细表
二十二、2020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二十三、2020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二十四、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二十五、2020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开原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三条 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中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预算单位构成等。
(二)部门预算表。主要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等预算表等。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等。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预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部门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等。
(二)部门决算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等。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决算年度收支情况、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等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决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八条 根据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关于国民健康的政策、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标准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使用等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组织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中医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工作,促进中医药文化传发承发展,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普及,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一)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是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级
2.鞍山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
3.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
4.鞍山市中心医院
5.鞍山市双山医院
6.鞍山市长大医院
7.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
8.鞍山市第二医院
9.鞍山市第三医院
10.鞍山市肿瘤医院
11.鞍山市妇儿医院
12.鞍山市结核病医院
13.鞍山市传染病医院
14.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
15.鞍山市中医院
16.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
17.鞍山市灵山医院
18.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
第三部分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点击超链接)
第四部分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0年收支总预算 9089.08万元。
(一)收入预算9089.0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639.82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449.26万元;
3.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5.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内9089.0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8460.55万元;
2.项目支出628.53万元。
其中卫生健康支出634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67.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73.71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部门收入预算9089.08万元,比上年减少28760.82万元,降低75.9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639.82万元,同比减少26105.98万元,降低75.1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449.26万元,同比减少2654.74万元,降低85.52%。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
一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收入19220万元,由于职能划转,2020年预算不再安排;
二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收入1404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三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收入1623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四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药品零差价补助收入1143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五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收入800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部门预算总支出9089.08万元,同比减少28760.82 万元,降低75.99%,其中:基本支出减少801.85万元,减少8.66%;项目支出减少27958.97万元,降低97.80 %。减少支出的主要原因:
一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支出19220万元,由于职能划转,2020年预算不再安排;
二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支出1404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三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支出1623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四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药品零差价补助支出1143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五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收入800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二、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089.08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8639.82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449.26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卫生健康支出634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67.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73.71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6067.9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070.9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21.6万元,项目支出 628.53万元。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增减情况。2020年,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8639.82万元,比上年减少26105.98万元,降低75.13%。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
一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收入19220万元,由于职能划转,2020年预算不再安排;
二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收入1404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三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收入1623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四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药品零差价补助收入1143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五是2019年财政年初预算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收入800万元,不在本部门2020年初预算安排。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460.5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067.9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70.9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21.6万元。
人员经费6067.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577万元、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1,761.76万元、奖金214.75万元、绩效工资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673.95万元、职业年金缴费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94.85万元、住房公积金505.4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8.9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27 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1070.9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8.13万元、印刷费20.38万元、咨询费0万元、手续费0.10万元、水费18.30万元、电费69.87万元、邮电费30.43万元、办公取暖费82.45万元、物业管理费37.80万元、差旅费82.38万元、维修(护)费62.80万元、租赁费16.00万元、会议费3.80万元、培训费15.51万元、公务接待费3.20万元、专用材料费246.47万元、被装购置费0万元、专用燃料费0万元、劳务费43.71万元、委托业务费12.60万元、工会经费82.56万元、福利费0.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9.6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33万元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398.68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42.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39.65万元、公务接待费3.20万元、国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20年预算数比2019年预算数增加82.01 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83.65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64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因2019年公务用车改革系统原因非全口径填报,故2020年预算同比较高。二是 2020年继续压缩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费减少1.64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968.6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39.1万元、邮电费20.3万元、差旅费40.86万元、会议费3.8万元、福利费0.8万元、日常维修费11.3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84.2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82.92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82.45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2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582.96万元 。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292.5万元,其中:购置设备及制服等263.5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拨款0万元,其中: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16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4辆,其他用车109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3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271台(套)。
2020年年初预算购置专用送血车辆1台,金额29万元。
(五)预算资金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0年项目支出应纳入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4项,预算资金628.53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0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单项也没有需要绩效考核的项目,因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三张表中没有数据。因本部门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无数据”。本年本部门没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故“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无数据。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5. 卫生健康支出(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 卫生健康支出(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 卫生健康支出(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其他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8. 卫生健康支出(类)公共卫生(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反映卫生健康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支出。
19. 卫生健康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卫生监督机构(项):反映卫生健康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的支出。
20. 卫生健康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妇幼保健机构(项):反映卫生健康部门所属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出。
21. 卫生健康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反映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支出。
22. 卫生健康支出(类)公共卫生(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项):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支出。
23. 卫生健康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公共卫生方面的支出。
24. 卫生健康支出(类)其他卫生健康支出(款)其他卫生健康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其他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