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加大仿制药采购使用的政策支持力度
    时间:2018-07-17 12:02来源: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者: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精神,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推动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建设健康辽宁,辽宁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24号)。

      在完善仿制药采购和使用支持政策方面,辽宁省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一是及时纳入采购目录。完善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分类采购、药品价格和种类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于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已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编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编码;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未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自批准上市之日起,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按季度论证,及时将其纳入辽宁省药品分类采购清单;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要无条件纳入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清单。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启动采购程序,原则上通过按季度动态调整的方式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并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明显标注,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

      二是推进仿制药与原研药可替代。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对于同品种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其它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已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原则上暂停挂网采购资格。未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按规定暂不纳入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三是国家基本药物和公立医院在普通门诊中使用的属于医保目录中按照高值药品规定进行管理的药品(主要是肿瘤靶向治疗药物),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范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2018年底前,可临时增加采购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是加强药事管理。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五是加强药学和药事队伍建设。合理设置药事服务收费项目,按规定可在诊查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体现药事服务价值。探索建立医院总药师管理制度,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在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要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

      六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通用名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目录,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