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卫生计生委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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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盖章)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填表时间:2017 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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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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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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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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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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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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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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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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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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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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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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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项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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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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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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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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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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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平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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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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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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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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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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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2月16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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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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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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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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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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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2000年7月10日发布施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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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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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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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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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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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4月24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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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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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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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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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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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6月7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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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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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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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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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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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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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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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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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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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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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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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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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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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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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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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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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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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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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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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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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3日修改,自2016年4月23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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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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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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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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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修改,2016年1月19日发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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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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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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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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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公布,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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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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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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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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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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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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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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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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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013年11月29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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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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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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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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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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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2月19日发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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