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保留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一览表(除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 | ||||||
部门名称:市卫生计生委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出具流动人口孕情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人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孕、环情检查 3.出具证明责任:对符合实际情况的要出具孕情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卫生计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