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第二条 审定专家工作组将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经委员会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准予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将准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附件1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将该项职权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