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预算(修正)
    时间:2017-04-07 10:29来源:作者:点击:

    2017年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六、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明细表

    八、“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三公”经费预算明细表

    十、2017年鞍山市纯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十一、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研究和拟定市级相关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区域卫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公共卫生和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负责制定地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报告。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地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地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执行国家、省、市公立医院改革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市公立医院实施医疗发展规划,制定公立医院改革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做好公立医院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相关政策,监督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人才培养,加大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适宜医学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卫生、计生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提升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十三)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执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十六)负责市本级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十七)承担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日常工作。

    (十八)制定全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与标准,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权限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

    2.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局

    3.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鞍山市卫生监督局

    5.鞍山市紧急救援中心

    6.鞍山市健康教育中心

    7.鞍山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8.鞍山市结核防治所

    9.鞍山市医学科学信息所

    10.鞍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

    11.鞍山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

    12.鞍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13.鞍山市卫生局人才交流中心

    14.鞍山市计划生育协会

    15.鞍山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办公室

    16.鞍山市中心医院

    17.鞍山市双山医院

    18.鞍山市长大医院

    19.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

    20.鞍山市第二医院

    21.鞍山市第三医院

    22.鞍山市肿瘤医院

    23.鞍山市妇儿医院

    24.鞍山市千山医院

    25.鞍山市传染病医院

    26.鞍山市康宁医院

    27.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

    28.鞍山市中医院

    29.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

    30.鞍山市灵山医院

    31、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

    32. 鞍山市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收支总预算14698.5万元。 2016收支总预算14496.1万元,2017年比2016年增加202.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10月份国家统一调资增加经费所致。

    二、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17年财政安排机关运行经费128.6万元,其中:商品服务支出44.9万元,交通费74.2万元,工会经费9.5万元。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23.8万元,其中:卫生计生委物资采购43万元;紧急救援中心救护车采购135万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设备采购5万元;中心血站采供血设备240万元;卫生人才中心办公耗材购置0.8万元。

    四、关于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三公经费预算数262.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4.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38.6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64.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2.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6年减少67.5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预算增加的原因是2017年新成立鞍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80501):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2080502):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80505):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100101):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款)(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100102):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支出(项)(2100199):反映其他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综合医院(项)(2100201):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医院、独立门诊、教学医院、养老院和县医院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中医(民族)医院(项)(2100202):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的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传染病医院(项)(2100203):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专门收治各类传染病人医院的支出。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职业病防治医院(项)(2100204):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医院支出。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精神病医院(项)(2100205):反映反映专门收治精神病人医院的支出。

    1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妇产医院(项)(2100206):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专门从事妇幼保健医院支出。

    2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行业医院(项)(2100210):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外的各部门、国有企业所属医院的支出。

    2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2100401):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支出。

    2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卫生监督机构(项)(2100402):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的支出。

    2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妇幼保健机构(项)(2100403):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出。

    2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应急救治机构(项)(2100405):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应急救治机构的支出。

    2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采供血机构(项)(2100406):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采供血机构的支出。

    2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项)(2100407):反映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支出。

    2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2100409):反映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2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项)(2100410):反映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支出。

    2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2100499):反映其他用于公共卫生方面的支出。

    3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计划生育机构(项)(2100716):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计划生育机构的支出。

    3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计划生育服务(项)(2100717):反映计划生育服务支出。

    3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2100799):反映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3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2109901):反映其他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210201):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2210203):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附件:卫生计生委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