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流程图
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持以下材料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各年度工作总结、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3、材料不合格 告知申请机构补全材料;
4、逾期未补正 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5、符合受理条件 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6、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
7、书面审查
8、、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9、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
10、校验合格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11、暂缓校验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2、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
13、再次校验合格允许继续执业;
14、再次校验不合格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5、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说明: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承办处室: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人:刘毅业务咨询电话:0412-5538912 监督电话:0412-12356
网址:http://wjw.anshan.gov.cn/